官宣!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9月1日起实施
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具体来看,在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条件的基础上,《通知》新增以下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一是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是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北京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朱俊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增加提前领取条件,增强了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灵活性与弹性,有助于减少参加人对于资金长期锁定、缺乏流动性的顾虑,从而提高参与意愿与积极性。
此外,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是一项由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目前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同时,参加人在缴费环节可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即参加人可享有税收优惠。
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北京、上海等36地启动实施。先行试点两年后,2024年12月,个人养老金制度面向全国推开。
截至目前,我国个人养老金开户人数已突破7000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显示,在售个人养老金产品达947款,包括理财类产品35款、储蓄类产品466款、保险类产品143款、基金类产品30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