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新规

科技数码 admin 2025-08-25 23:52 2 0

通知称,为进一步强化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国足协研究制定了《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足球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群众性足球赛事活动的统称。社会足球赛风赛纪违规指社会足球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以及体育道德和精神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 " 中国足协 ")举办的各级各类社会足球赛事活动,中国足协会员单位及其注册管理单位应依据属地原则制定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治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足协负责全国性、跨区域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主办跨区域社会足球赛事的会员单位,需履行事前报备程序。中国足协各会员单位以及其他各级足协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社会足球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中国足协在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中职责包括:

(一)制订全国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健全全国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公布全国社会足球赛事严重违规违纪惩戒对象名单,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建立全国联合惩戒机制;

(四)指导全国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五)指导监督各会员单位在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六)指导跨区域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七)开展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国际合作。

第七条   中国足协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和相应章程负责所辖范围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所辖范围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和运行机制;

(二)完善项目竞赛规程,规范所辖范围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所辖范围社会足球赛事活动参赛队伍的赛风赛纪教育管理;

(四)指导下级会员单位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社会足球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和规则意识;

(六)开展所辖范围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七)落实《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严重违规违纪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向中国足协及时上报地方(行业系统)严重违规违纪人员、球队信息情况;

(八)对纳入中国足协足球行业禁业名单和社会足球赛事严重违规违纪惩戒对象名单的人员、球队在所辖范围内的处罚执行。

(九)应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相应预案,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足协、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非政府组织机构、个人等)应当成立赛事(赛区)组委会,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赛事主办方应承担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主体责任,按照 " 谁主办、谁负责 " 的原则,负责其所组织的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九条   社会足球各参赛主体按照 " 谁参赛、谁负责 " 原则,承担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的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第十条   中国足协及会员单位应主动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社会足球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加强对社会足球活动参与者的体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训练和参与社会足球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办赛主体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纳入参与各类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的基本审核条件。

第十三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违规违纪行为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定性。其中,严重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攻击裁判员和竞赛官员、故意伤害对手或他人、打架斗殴等赛场暴力行为的;

(三)消极比赛等非公平竞赛行为;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六)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它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中国足协公开举报方式,受理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举报。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的程序为:

(一)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在赛后 24 小时内向赛事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

(二)会员单位、俱乐部或其他相关方在赛后 24 小时内向赛事组委会递交申诉报告;

(三)赛事组委会受理后,可要求涉事各方提供相应的补充证明材料,然后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陈述、声明、证言、录音录像等相关材料进行判定。必要时,组委会可组建技术专家组对相关情况进行判定;

(四)满足中国足协《非正常比赛技术评定办法》评定机制启动条件的,赛事组委会将按照该办法启动处理程序;

(五)赛事组委会(纪律机构)给出处理意见。超越本赛事管理权限的,向中国足协报告,由中国足协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规违纪的人员或单位,赛事组委会(纪律机构)可作出以下处理:

(一)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公平竞赛等奖项评选资格;

(二)取消本次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等;

(三)禁止参加中国足协及各会员单位(足协体系)举办的比赛 6 个月以上至终身,列入中国足协社会足球赛事严重违规违纪惩戒对象名单;

(四)球队集体或球队多人次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应追究队伍赛风赛纪责任人、领队、主教练等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警告至停赛等 1 项或数项处罚;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参加全国性社会足球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球队官员、球队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可对涉事球队所属会员单位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同一场(或一项)比赛连续 2 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二)两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三)违规行为致使赛事品牌和行业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煽动、组织、参与赛场内外的暴力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赛场上严重犯规、暴力行为、大规模冲突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赔礼道歉及主动赔偿对方损失的;

(三)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违规行为且经查属实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三条   处于禁业、禁赛期限内的人员参加中国足协及会员单位(足协体系)举办的比赛,将追究赛事举办方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涉及多个单位联合组织举办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如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依据赛事合作协议约定责任承担方式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或更高级别管理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二十六条   外国运动员或球队官员在中国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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